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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怎样定性

2022-09-07
对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的纯正身份犯,当无身份者被“加功”后,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分担,那么无身份者应当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知情的,那么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如果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仅仅只是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以外的帮助行为,则成立有身份者的帮助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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