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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按商标法的规定,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驳回通知书》等材料。 在驳回复审申请书中,当事人应当明确提出复审的请求,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并陈述国家商标局对注册申请驳回不成立的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经形式审查(如形式审查不合格将不予受理,如材料不足将要求限期补齐),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申请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对商标局驳回决定的合法性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等进行全面的审查评议。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由于不涉及当事人质证问题,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不适用公开评审程序。经审查评议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其做出的决定书面通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即移交国家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并公告。 如当事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 完成整个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大约需要6-12个月左右的时间。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商标驳回复审期限是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一般在九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审理商标局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时的事实、理由、请求和事实状态。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评审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申请复审的,还应当附上商标局的决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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