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
股权担保必须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关于这个股权质押登记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6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