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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医药储备计划的调整,须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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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各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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