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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
民事诉讼法原告代理词格式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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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词的写法如下: 1.首部。 (1)正中书写标题“代理词” (2)称呼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写“审判员:(3)引言。简要说明是接受何方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何单位的授托,担任本案某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标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被告)之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4)过渡语。引出正文。常见的表述为:“本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2.这部分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阐明己方委托人的主张及其理由,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具体方法可以是据实论证,也可以是据法论证,或以情说理,或者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1)说理部分 (2)结论部分:是代理词的小结。代理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括,提出结论性看法即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供法庭采纳。 3、文书制作技巧 技巧一观点鲜明,并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代理意见 技巧二说理透彻,论证严密 技巧三行文用词要简洁明了,态度要真诚谦虚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一)引用他人观点、案例时要注明出处,同时最好提供原文和案例,以供法官参考。 (二)尊重事实和法律,切不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三)认真严谨,注重细节。
民事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审判前认真验证相关证据,寻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明确了本案的事实,现在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了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那里借款的事实,20xx年xx月xx日xx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询问被告时,被告明确回答说通过我给梁xx2万元,这笔钱不是我的,是公司刘xx,197年他分两次给刘xx。两个证人的证言也证明了这一点,各证据之间形成了有效的链条,19xx年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借了20000元。另外,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xx年偿还3000元,其馀17000元至今未偿还。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xx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那里借钱后遗弃了这笔钱,原告也有责任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得到保护金后,原告不断催促被告,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不断中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由于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用时被告归还,并未确定具体还款期限,因此该借款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按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急需用钱,于20xx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从20xx年开始计算,到原告起诉为止,没有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在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代理人xx。
看一下下面的制作要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一般的格式是这样的: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____的委托,担任____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年月日 举一个范例供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二○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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