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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且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1、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且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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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且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据中利息计算方法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利息按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自然人之间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的,视为无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协议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按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自然人之间贷款视为无利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对人的意思表达的解释,应当结合有关规定、行为的性质、目的、习惯和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达的含义。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处理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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