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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3、上级人...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的确有错误,可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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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执行措施裁定,以行政复议形式纠正。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复议已被公认为各民主国家中解决行政争议和实行行政救济的一种有效途径。把此项制度引入纠正错误的执行措施裁定中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的可操作性。如前论证,执行措施裁定是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执行行为。这些行为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其追求的价值取向更偏重于效率。复议程序优越于诉讼程序之处就是更灵活、简便、高效。因此当事人如果认为执行措施裁定有错误,当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执行措施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申请复议也不影响裁定的效力,这与复议制度的原则之一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也是相一致的。另一方面,随着对执行机构改革理论研究的深入,应当认为执行机构的合理设置至少应有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工作部两个机构,其中执行工作部便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执行。实际上这可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制度也有了组织上的保证。正因为执行措施裁定更偏重于追求效率,笔者认为可实行终局复议制,即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提请复议有错的执行措施裁定时,上级法院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可终结案件。当事人如不服,既不能再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二)对执行程序的裁定,作出这种裁定是法院单方面行为,不涉及裁定的相对人。如发现确有错误,法院迳行修正即可。 (三)对涉及实体的裁定,可建立类似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执行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一审法院错误解决途径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离婚法院管辖错误问题,应及时提出来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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