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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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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金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个人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偿还。各省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人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偿还的,挪用公款金额累计计算的多次挪用公款,然后再次挪用的公款返还上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金额被认定为事件发生时未偿还的金额。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者与挪用者共谋,指示或参与计划获得挪用金的,对使用者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对于中小企业中的人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在进行立案侦查后确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罪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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