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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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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损失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认可》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错误的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发行的证明书确定。 受害者因残疾继续错误的情况下,错误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剩馀日期的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道路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等。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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