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内容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其合法财产,该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司法部、建设部《关...
1、是否有效,根据你的叙述无法判断; 2、妹妹有权继承遗产; 3、哥哥的要求和行为不合法; 4继承的诉讼时效为20年,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财产是不是理应由其他四个兄弟姐妹继承。答:"老四现在已经去世"是指"老四"在老三后走,如此则其他四个兄弟姐妹共同继承.2:老四现在已经去世,是不是还有财产继承权。答:后走,当然有的.3:现在这份遗产在外人手中,大概快一年的时间了,目前还没有分,分财产是不是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会不会过期。答:不会过期.4:姐妹与兄弟在财产分割上比例是不是相同,如何分才合理。答:是相同的,原则上平分.
中国法院网讯现年70岁的余雅老太将姐姐余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已故弟弟余言遗留下来的房屋一套。2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作出判决,确认坐落于闵行区航华新村的这套住房归余雅继承。余言去世前,曾写下遗嘱,表明死后愿将一套住房等所有财产赠予姐姐余雅。但两年过去,房屋产权仍登记在余言名下。为了获得受遗赠的房屋,将产权登记至自己的名下,余雅将另一的法定继承人,即姐姐余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为余言的遗嘱继承人,确认自己为闵行区航华新村的这套房屋之继承人。为了打赢官司,古稀老太余雅特地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亲自上法庭参加了庭审。 余雅与余言系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已分别于上世纪死亡。2006年6月,余言因病死亡,余言曾于2005年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死后愿将住房赠予姐姐余雅,所余一切钱物均由余雅全权处置”。经查,余言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余雅称,余言过世后,因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无,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仅存自己和余娟两人。余言立有遗嘱并交付给自己。故认为余言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案中,因被继承人余言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兄弟姐妹可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在余雅主张按遗嘱继承行使继承权时,其姐姐余娟作为与余雅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依法享有抗辩的权利,但余娟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视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余言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予确认。
1.你姐姐姐夫的婚后财产的一般属于你姐夫的遗产,另一半属于你姐姐的。 2.你姐夫的遗产没有遗嘱的话按法定继承人,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姐姐、14岁的儿子、与前妻的儿子、你姐夫的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的份额一般是平分,未成年人和生前主要供养的老人可以适当多分。 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最好委托律师起诉法院,一次性解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0人已浏览
428人已浏览
1,245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