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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判刑规定是行为人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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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并按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刑法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以下标准立案的,即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高于500公斤或者价值高于5000元的;禁渔期间或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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