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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即使不是公司全部股东一起提出的解散公司之诉,这个案件的判决效力对参加诉讼和为参加诉讼的公司全体股东有约束力。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参与诉讼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有权不受理。
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如下: 1、解散公司也是股东退出拿回投资的方式之一。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2、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所谓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一、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都不具有原告资格,不能提起司法解散诉讼。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原告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同时具备):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四、解散公司诉讼的管辖法院: 1、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解散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解散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如下: 1、解散公司也是股东退出拿回投资的方式之一。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2、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所谓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一、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都不具有原告资格,不能提起司法解散诉讼。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原告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同时具备):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四、解散公司诉讼的管辖法院: 1、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解散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解散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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