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原因如下: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
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说明案件已审理结束,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不再涉及撤诉,若是有异议,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是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其程序。法律规定的执行终结原因一般是执行失去其依据、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不存在等等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执行终结的原因有详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具体了执行终结的原因。其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五)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被裁定终结执行的,当事人不得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蓝天公司已被清算注销,其民事主体地位不存在了,不可能再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是有其依据,也是合理的。当然对于你的权益可以通过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以上是债权发生原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