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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征管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科学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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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人民银行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监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二)会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依法确定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三)对设立在代理银行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四)对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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