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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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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伤者可以凭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起诉。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效力。同时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从而增强双方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具有较高证明能力的公文书而交通事故调解书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定证据效力。(二)调解协议具有法定证据效力,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重要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和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六、调解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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