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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减免所得税额可以办理税收抵免。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税收抵免一般多采取限额抵免办法,即抵免数额不得超过按照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限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优惠的,一般采用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照税法规定征税后,以财政或者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的,应当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有规定专项用途的,可以按照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具体看情况,有些税不要交。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申请免税。未收到免税批准的,视为房地产出售或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应当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无论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企业都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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