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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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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不同情况: 1、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自愿撤回,是可以撤回,但是撤回后不能再从新申请,除非有证据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愿。
撤回行政复议后,申请行政复议不是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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