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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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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
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的;(四)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受聘专家进行必要培训的;(六)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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