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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是署名权由作者享有。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通常可以享有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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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条文所说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受托人可能再委托。如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项校徽的设计,乙方又委托丙方设计,甲方接受了这项设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项设计的著作权归丙方。因为尽管甲方、乙方出了资金,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却是丙方。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由此可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单位拥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这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当单位拥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时,作者只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没有权利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完成该职务作品的作者拥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这种情况下,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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