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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颖性。以前没有公开过的,也没有相同的技术方案刊登在出版物上或者已被他人申请专利。 2、创造性。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发明有实质性特点,优于同类传统技术。 3、实用性。比原有技术效果好,且可以用工业方法生产,具有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1、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元素,也就是说,必须具备其所在技术领域的现有知识总和中不为人知的新特征。现有知识的总和称为“现有技术”。 2、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即相关技术领域中具有一般知识的人不会轻易推导出来。 3、发明必须能够付诸工业应用,即发明必须是有用的,或者能够用于某种工业或业务目的,而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现象。 4、发明的主题必须是依据法律“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在许多国家,科学理论、美学创造、数学方法、植物或动物品种、自然物质的发现、商业方法、医疗方法(而不是医疗产品)或计算机程序通常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 5、发明必须以足够清晰完整的方式在申请中予以披露,以便使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员能够复制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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