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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有: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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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有详细的关于怎样才能解除收养关系的说明和规定要求: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有: 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体现在继父母承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即使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相关延伸】问:继子女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继子女也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继承生父母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遗产的,不影响继承生子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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