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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国家划拨的公益事业资金,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贪污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则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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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主要依据是:1、从我国刑法体例和语言逻辑结构特点分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仅仅是对单独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并未包括共同犯罪。因此,一般主体能否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应当说不是刑法分则所必须明确的问题,而是属于刑法理论的范畴,或者说,一般主体能否成为特殊主体共犯,并不是以分则是否明文规定为依据,而是应当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并运用共同犯罪理论进行分析论证的。在受贿的共同犯罪中虽然身份不同,但此时两者已经因为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成为一个整体,各共犯成员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各种行为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犯罪的成就是各共犯成员行为互相联系、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主体当然应当以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论处。2、保证刑罚平衡的内在要求。贪污罪和受贿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在同一条款中量刑,刑罚种类和轻重完全相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是对等的。如果在贪污罪中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在受贿罪中则不以共犯论处,对于同样是混合主体勾结的职务犯罪,如果不坚持同样的处罚原则,则难以保证罪行与刑罚的对等。3、符合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在混合主体的受贿案件中,由于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实行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单独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但可以实施受贿罪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因此,它完全符合“无特定身份之人可以构成要求特定身份者为犯罪主体之罪的教唆犯、组织犯或帮助犯”这一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较为一致的主张。4、“补充规定”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共犯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贪污罪共犯的规定,均属“注意规定”,而非“特别规定”,即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而不是立法者对于刑法例外规则的拟制。因此,立法的演变不表明刑法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
他涉嫌诈骗罪,因为诈骗数额较大,你可以报警。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如果该副局长当时就没有准备为你谋取利益,只是为了骗钱,那么他的行为就是诈骗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他当时准备帮你谋取利益,只是没有谋取到的话,就会涉嫌受贿罪。如果你母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副局长财物,你母亲可能涉嫌行贿罪,如果是被勒索财物,而且最后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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