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死亡的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
既然是承租的公房,那么承租人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没有产权,谈不上继承。但是同住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继续承租。各地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举个例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死亡的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公房的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遗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是不可以继承的。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法律规定了两种由他人继续担任承租人的情形: (一)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种情况下,若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该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 (二)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无本市常驻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时,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该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3)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 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在您爱人生前或过世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仍然可以继续承租,但均需要提出申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合同第七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5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