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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应如何操作?

2024-11-08
虽然立法将赠与确定为诺成合同,但考虑到撤销权的存在,受赠人取得赠与物需要赠与人的主动履行。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实践合同的效力相似。不过,即使赋予债务人以任意撤回权或直接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的做法殊途同归,它们在适用上仍存在一定差异。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受赠人无法为任何请求,也没有任何权利可供主张。而赠与人只要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达到毁约的目的,不必对受赠人的履行请求做出回应。从诚信原则的角度来看,赠与人的沉默并不违反诚信原则,也不必担心其权利被拟制为一定内容之意思表示。 相比之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回权的情况下,涉及形成权的行使,可能违反诚信原则,并且该撤销权是否与一般形成权一样,可由相对人催告或请求其为无效。此外,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性质上不导致权利人对受益人返还财产的优先权利。该财产只能被并入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中,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如果没有享有其他性质的优先权,则应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受偿。 目前,中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债债权人行使了撤销权,只表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并不能必然导致处分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它只能仍然属于债务人,此外,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性质上不导致权利人对受益人返还财产的优先权利。该财产只能被并入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中,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如果没有享有其他性质的优先权,则应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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