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人如何确定, (一)被盗窃、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在机动车辆被他人盗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分开:(一)一般赔偿责任分开原则汽车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当事人的总损失:1、当事人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赔偿责任2、当事人承担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赔偿责任3、当事人承担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赔偿责任4、当事人承担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赔偿责任。汽车和非汽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通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负全部责任的汽车方面承担总损失的100%赔偿责任。(二)非汽车.行人有错误的赔偿责任区分原则有证据证明非汽车.行人有错误的,汽车方面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后,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赔偿比例:1、汽车方面承担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汽车.行人方面承担70%的赔偿责任2、汽车方面承担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汽车.行人方面承担50%的赔偿责任3、汽车方面承担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汽车.行人方面承担30%的赔偿责任4、汽车方面没有责任的,行人方面承担20%的责任。没有交通危险的汽车和非汽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汽车,行人方面没有错误的,汽车方面承担总损失的100%赔偿责任。(三)特殊情况赔偿责任分类原则有证据证明非汽车。行人有错误的,汽车方面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后,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赔偿比例:1、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方面承担非汽车。行人方面承担50%的赔偿责任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方面承担非汽车。行人方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人如何确定, (一)被盗窃、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在机动车辆被他人盗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盗窃驾驶意味着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中断了车辆合法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车辆运行的支配,也切断了车辆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而使肇事行为单纯成为盗窃驾驶者支配车辆运行的结果,因此,应由盗窃驾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在车辆被抢劫、抢夺驾驶情形下,也应由抢劫、抢夺驾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被抢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学说和判例不尽相同,如在日本,“在保有者对机动车之管理有过失或瑕疵时,学说理论在总体上表现出肯定保有者之运行供用者责任的倾向”。 (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受雇人在受所有人雇佣期间,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受雇人在受雇期间非因实施雇佣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形较为复杂。借鉴国外的“外形判断”理论,原则上仍然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追偿。这样理解,符合加重车辆所有人责任、加大对受害人保护力度的基本理念。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指: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以及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 (三)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确定标准所谓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比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受雇人为擅自私用驾驶而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场合,日本判例肯定保有者负有运行供用者责任的情形较为普遍,其理由是所谓雇佣者与受雇人之间的外形‘理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职员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私用驾驶,但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这种情形下,日本判例一般认为,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擅自机动车供运行之用时,保有者将不负运行供用者责任”。我国学者认为,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车辆,除主观恶意外,其客观表现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我们认为,受雇人以外第三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四)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该种情形中,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当然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8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