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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已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予以撤销。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第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第二,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上不到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三,法定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后;第四,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和死刑,20年后。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受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的,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前罪追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限定,犯罪经过下列时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时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时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时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时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能够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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