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寻衅滋事罪公安局可以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
寻衅滋事罪公安局可以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寻衅滋事罪公安局可以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看情况。立案后的撤案必须由立安机关决定,涉案人员不得撤案。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无犯罪事实的;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继续调查案件。
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属于公诉案件,即使被害人不再追究,仍不能撤案。依据刑法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