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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与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护义务”),与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特别保护义务”)不同,因此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比起适用范围不断膨胀的契约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附随义务与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侵权责任做为一般保护义务一直以来都被严格限缩。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从现有的中国法律实践来看,二者的区别还在于,契约法所引起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侵权可能会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广告图片侵权如何认定的全部内容。侵权在现代社会也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违法类型,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学生在学校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但并非只要此类情形发生学校就需要担责,具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与学校是否能够举证自己是否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安全保障等义务有关,对于无法举证的情形,学生、以及其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 (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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