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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协议离婚后减少抚养费的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减少的;不直接抚养方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子女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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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如果您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抚养费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只需提交起诉状即可。 在抚养义务人一方有意愿减少对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下,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例如,父母一方的经济收入明显下降或遭遇严重困难,已无法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等。 当抚养子女的一方选择再婚,且其再婚伴侣愿意承担继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时,原由另一方承担的抚养费可以相应减少或免除。然而,若继父或继母不愿或无力承担这笔费用,则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仍需按照原先约定的金额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此外,当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出现新的状况而确实面临实际困难,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用时,也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请求。 此类减免请求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在抚养义务人一方的经济状况改善、具备支付能力之时,应尽快恢复支付抚养费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抚养费是可以提高或者降低的,如果给付方失业造成给付能力降低的,可以适当降低给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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