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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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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省、市、县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监察等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听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监察等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保值增值和管理进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二)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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