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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离婚的,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交通事故起诉材料1、民事起诉书,人民法院和每个被告各一份;2、主要包括: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及诊断证明;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和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③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用;④受害者和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果受害者是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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