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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成设计、施工单位整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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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住宅质量、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其维护要求,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其使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及其使用、维护要求。
需要采用没有相应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建设工程中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技术条件成熟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并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用等指标,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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