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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由一方当事人过失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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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80%-90%;2、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60%-70%;3、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40%-50%;4、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20%-30%。(3)交通事故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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