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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
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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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的居民;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二、办理材料1、本人的和簿(证明);2、证(如遗失,必须携带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3、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男女双方各2张近期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三、办理流程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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