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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乡镇以下学校任教。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教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2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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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确需学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照原面积和用途优先就近重建,归还产权,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活动。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校。配套建设的学校可以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自行办学的,应当按照免试就近和不收学杂费的规定优先满足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拨付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队伍,落实教育执法监督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学校,影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四)未按照规定维修、改造学校校舍的;(五)未按照规定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秩序的;(六)违反规定批准在学校周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设置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的;(七)拖欠、克扣和挪用、补贴、津贴的;(八)未执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违反规定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的;(九)违反教师管理规定,导致教师资源不能均衡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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