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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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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工资基数; 2.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部分不计入工资基数; 3.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包括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4.个人缴费基数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③绩效工资。
机关单位(含参与公共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算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储金额随之转移,以改革后每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础,按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存款累计计算。
机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一)实施社会统一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纳工资的8%,由公司扣除。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不计入个人工资基数的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60%以下,按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工资基数。根据本人支付工资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支付形成。做实体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例为3%,之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渐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支付年数(包括支付年数在内,共计15年以上的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每年支付1%。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月基准是个人账户的储蓄额除以发行月数外,发行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的平均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报告。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数累计不足15年的人,不支付基础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存款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了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员工工资增加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一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高事业单位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职工职业养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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