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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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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发稿,虎丘区法院已将被骗款项全部追赃到位,56名受害者可以到法院来报领被骗款。 江大、江二(均系化名)是兄弟俩,两人一起在虎丘区经营一家中介公司,因为生意难做公司一直没什么起色,于是他们打起了“歪脑筋”。2016年5月至7月期间,江大、江二纠集于某、丁某、张某等人,在赶集网、58同城等知名网站上散布“某工厂急聘:包吃包住、工资待遇3000起”等类似的虚假高薪招工信息,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应聘人员前来求职。 “如果有求职者联系我们,我们就会约一个地点见面,然后公司的司机开车去接。”据江大事后交代,接到人后,于某便假扮工厂负责人在车上负责面试,并以保险费、体检费、住宿押金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几百元到一千元不等的费用。而岳某、王某就在车上当“托儿”,假装同来面试的求职者,在收钱的时候一起交钱,骗取受害者的信任。 一旦有人“上钩”付了钱,他们就随便找个厂区门口将求职者放下,骗他们说可以去厂里报到。然后以拿行李为名把“托儿”都带走,接着就把求职者的电话拉黑。待求职者了解到该工厂根本没有招人,已经联系不上他们了。 就这样以每次骗取应聘人员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伎俩,江大一伙人在短短两个月内骗取了56名被害人钱财近6万元。 虎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大、江二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本案受骗人数众多,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中介公司老板江大、江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三年三个月;其余参与诈骗人员于某、丁某、岳某、王某等均判处5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并对中介公司老板及积极参与诈骗人员均不予缓刑,全部收监执行。 目前,虎丘法院已经全部追赃到位,请相关被害人见报后及时与法院联系领取被骗款。
1、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注意:分①组织、领导②积极参加③其他参加的。量刑不一样 3、《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 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规定窝赃、销赃罪由原来最高刑期三年变为七年。修正案:十 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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