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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坐牢以后又实施犯罪的,犯罪次数少,但特别累犯是坐牢以后犯罪次数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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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点在于: 1、罪行的特殊性: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但也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殊累犯制度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由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扩大到包括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一扩大表明了我国政府打击恐怖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决心,同样随着这一扩大,种种问题也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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