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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确定,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登记,审查申报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按以下顺序承担: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3、除前项规定外,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缴的税款; 四是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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