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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
一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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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注册申请、违法许可、注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许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注册申请或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违法许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公司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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