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专利实施许可制度一般指的是,由专利权人与被实施许可人依法签订许可实施合同,约定被实施许可人获得专利的使用权,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使用费的制度。当...
1、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 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1)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6章的规定,强制许可的类型包括: (1)因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2)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3)为公共利益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4)为公共健康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也可称之为改进专利)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具体来说, 1、必须是具备条件的单位;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具备这些条件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实施他人的专利。 2、必须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实际上是交换关系,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和经济规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条件。 3、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人已浏览
334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