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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政工作人员和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是需要进行回避的。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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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第四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较交给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作出行政处罚适用回避原则,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有利益关系的,需要执行回避原则,不能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处罚部门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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