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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是...
1、批准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具体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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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行使。逮捕决定权的行使有以下三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了逮捕条件,应当逮捕的,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否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士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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