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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哪些情形不予认定

2022-03-08
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岗位上,从事生产劳动,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包括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等。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同时,为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条例》第六十一条还对“职工”的具体范围作了具体明确,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购买保险,但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该对临时工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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