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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银行保险问题挺多的,你要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保险,两年后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多少利息4.71%是确定的还是预期的两年取出相当于退保,能取出那么多...
理财型保险当然有风险,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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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用别人的身份证存银行卡是不安全的,户主对名义的银行账户有支配权,他可以用本人的身份证丢失银行卡和密码,取出钱容易造成资金损失,平时使用中忘记密码,丢失卡,损坏卡等
显然是有风险的,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存钱是不安全的,户主对名下的银行账户有支配权他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去挂失银行卡和密码再把钱取出来容易造成资金损失,平时使用中出现密码遗忘、卡片遗失、卡片损坏等情况都需要户主持身份证去银行做相应处理会给使用。
肯定是有风险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保全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前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预设立场,因此法院在审查原告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往往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在法院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当事人财产的预先强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最后原告却部分甚至全部败诉,这就意味着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强制约束。为了平衡原被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原告滥用甚至恶意申请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则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保全错误,可以确保被告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当然,被告也只有在确实因保全行为受到直接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有权要求原告对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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