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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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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 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做出错误决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行为人一般缺乏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与一般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一般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是行为人具有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虽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环境监管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三)客观表现形式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侵犯的客体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安全。
环境监管失职罪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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