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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申请有正当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因此,行政复议的最长时间为受理之日起90日内。
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是不能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期限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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