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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其中,第七款就是关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的事项。...
村委会有权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决定如何支付农村征地补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的内部分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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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其中,第七款就是关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的事情。因此,征地补偿款分配是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的。本村土地被征收后,村委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集村民会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讨论决定征地补偿款的的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应当有年满十八周岁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才算合法,做出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因此,村委会未召集村民会议直接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是不合法的。
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两个规定明确了取得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资格条件,一是必须是家庭成员,二是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要首先根据证据与事实判断其取得分配权的资格问题,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判决。 在这方面要注意一个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以户籍为主要依据来确定,而家庭成员的确定存在模糊认识。“家庭”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完全定义的表述,在百度百科中家庭的概念表述为“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在实践中存在兄弟姐妹之间不分家、分产不分家、分家分产等多种复杂的家庭内部关系,家庭成员的确定问题没有详细肯定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家庭成员的确定问题是一个法律空白。在我国的立法原则上,坚持始终贯彻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本职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办案,优先适用法律,在法律规定空白或模糊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运善良风俗习惯所体现的事实内容和行为规则来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处理结果。在家庭成员的确定上,应根据当地的善良风俗、农民的朴素认识和家庭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如果村委会不支付补偿,村民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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