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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2021-01-15
【金融律师提示问题】 1、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能否进行分割? 2、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 3、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4、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如何处理? 5、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股权如何分割? 6、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1】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x江(男)和王x兰(女)于1985年在工作中认识,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登记结婚。刚结婚时,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忙于工作,缺乏交流,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加之孩子教育问题,让双方争吵日益增多。王x兰多次想提出离婚,但想到孩子年龄尚幼,遂忍耐下来。2002年,王x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王x兰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财产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等共计300余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王x兰出资30万元,李x江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   金融律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离婚及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王x兰主张公司股权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李x江则主张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情况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按照记载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依法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子女抚育问题,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公司的财产、债务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的80%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40%的股份。   【案例2】股东身份也要和另一半分享吗?   洪女士(女)与李先生(男)于1994年因工作而相识,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两年后,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洪女士辞去公职,与同学张某王某协商,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洪女士任总经理。公司设立后,洪女士一心扑在事业上,并且其过人的经营才能很快显现出来,公司经营状况蒸蒸日上,很快资产超过千万。而与此同时,由于洪女士忙于事业,夫妻双方交流日益减少,加之洪女士的事业红火,李先生心里落差较大,经常借故与洪女士争吵。此后,夫妻双方又因经济、家庭琐事等问题争吵。2005年5月,洪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以及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但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发生争议。李先生认为股东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该股东权应聘请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两人均分。对此,洪女士表示难以接受,公司的另两名股东知情后也表示该股东权不能拍卖,认为如拍卖该股东权,会使公司经营无法正常进行下去,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的决策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分割,而收益权可以进行分割。因此,洪女士享有股东的决策权,洪女士与李先生双方共同享有收益权。最后,经法院调解,由洪女士给予李先生补偿50万元,公司股东权归洪女士所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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