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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还银行4000元以内人民币并取了4000元,该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罪?

2022-02-27
某人到银行支取存折上仅有的2000元人民币,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支取操作为存储,该人取钱后,见此,便到另一窗口又支取了4000元,银行有录像证明,现该人不承认此事不归还银行4000元人民币,请问其行为是否仅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从不当得利的性质来看,因不当得利而获得的财物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财物。作为民法学上的一个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在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民法意义上来说,受益人对取得不当得利给付,是非法占有,但这种非法占有属于私法所调整的范畴,指其占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所确定的非法占有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占有,由此,我国法律对这二种非法占有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返还财产给受损人,而不是象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或没收,并且,受损人一旦放弃请求返还,受益人就对受领物取得所有权。这表明我国刑法并不排斥不当得利,不认为不当得利的受领物为非法所得而禁止受益人占有。相反,相对于受益人,其对受领物占有期间,其权利义务与某些因合同、无因保管等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是一样的,其占有的受领物也受到刑法等公法的保护。某人多获得2000元是银行操作失误所致,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他领取4000元钱即使获取这种不当利益,如前所述,这中非法占有是私法范围内的非法占有,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因此只认为是不当得利而不认为是侵占。作为银行方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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